1.企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且缴费基数上限为17880,下限为3330(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规定2020年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2.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330元,同时不高于17880元申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个人月缴费金额不低于599.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人社发〔2020〕32号、浙人社发〔2020〕33号、金人社发〔2014〕57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因疫情影响及缴费基数年度起止月份调整,今年申报时间为7月27日至8月28日,具体申报工作规定如下:
1.企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且缴费基数上限为17880,下限为3330(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规定2020年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2.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330元,同时不高于17880元申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个人月缴费金额不低于599.40元。
申报流程
单位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基数申报。具体步骤: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社会保险网报系统”→“人员管理”→“参保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选择“批量导盘”(批量调整)/“按人录入”(单个调整)→导入填写好的电子表格/单个填写申报基数→保存。
特别提醒
1、2020年度起社保缴费基数年度从每年7月至次年6月,调整为自然年度(当年1月至12月)。本次申报范围为在当前企业参保和当年退休人员,其申报的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度基数的,对1至7月在本单位缴费月份差额予以补收(其中单位部分属减征期内的月份不补收、按减征规定执行,个人部分补差月份为1至7月期间),个人缴费差额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职工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和2019年度相同的,单位也需再次申报,申报后不补差。
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的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度基数的,补缴月份为1至7月期间以当前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的月份。
2、请各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上报前由职工签字确认,确认资料由单位留存备查。单位逾期未申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最高不高于17880),并补收1至7月差额;城镇个体劳动者未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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