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作了例外规定,这种例外有三种情况:
(1)地名可具有其他意义,并可作为商标使用。“其它”有两种含义:一是一些地名具有多种含义,而这些地名本身的含义并不显眼,例如凤凰、长寿、仙桃、和平等地名,它们的其他含义比地名本身的含义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例如,凤凰是湖南省的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地名,但人们更容易接受凤凰是吉祥的鸟,“长寿”是健康长寿,“长乐”是长久幸福等;二是有些地名本身的商标已使用多年,消费者已将其视为商标,如青岛啤酒、贵州茅台等商标已使用多年,具有“第二含义”,起着区分商标的作用。
(2)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可以使用和注册。由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殊性,有时也不可避免地将地名作为其商标的组成部分,如“金华火腿”、“荔浦芋”、“会理石榴”、“金沙江边”等,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法律并不禁止。
(3)在禁止使用和注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条例生效之前,已注册的含有地名的通用商标仍然有效。由于现有的法规并不能追溯在该法案生效之前已注册的通用名称。比如我们见过“上海”牌香烟,“成都”牌油墨,“青岛”牌啤酒等等。
因此,在符合上述三种例外的情况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但将地名作为商标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地名是标识自然形态或地理区域的符号,属于社会通用的名称,缺乏显著性。所以,有人认为,地名作为商标,至少不属于强商标的行列。